事业单位人员因岗位调整分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2015-11-19375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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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不能申请仲裁、不能起诉,只能申诉的情形 1、录用制公务员以及录用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务员与所在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一切人事上的争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2、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人事争议的,依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6条规定精神,不能申请人事仲裁,不能起诉,一旦发生争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属于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起诉的情形 1、聘用制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情形。依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属于人事争议,适用该规定处理。 (三)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起诉的情形 其他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的因履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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