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附加条款,不是一定要写上劳动合同的条款。但要注意保密协议的前提是公司有秘密需要保守。禁止同意竞争的条款是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约定的,不是什么员工都要签的。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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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华与珠海伟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华。 委托代理人:童亚贤,广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