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就业援助员的工作职责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 40 条第 1、2 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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