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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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于2005年10年到期,但由于其另有高就,便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员工表示原意给付公司一个
HR法律网:以支付代通知金的形式要求单位给予办理解除手续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擅自离开公司,否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
HR法律网: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和第46条的第
HR法律网:可以同时用“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只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HR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