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过渡性条款,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的冲击吗?

2015-11-29735 人看过

 HR法律网:《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影响是全方位的,为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

 
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的冲击,新法规定了四项过渡性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
 
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
 
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二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还规定: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里的“连续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或许《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
 
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作出规定,连续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
三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
 
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
 
起1个月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四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
 
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
 
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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