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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的法律关系并不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本文使用因工受伤事故(含职业病)、被用工者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事故、劳动者等概念,目的在于探寻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结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从这一判断可以得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也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工单位都应视为非法用工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是无效劳动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可以是雇佣关系,因此,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竞合。这种法律关系竞合的界定对于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用工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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