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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但劳动者第三条应赔偿损失。
劳动者擅自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第六十四条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第七十一条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出勤结清工资。
结清工资和赔偿损失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第六十六条合同中第七十二条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第八十六条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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