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法律师: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绝对遵守吗?

2020-09-01899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绝对遵守吗?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第十条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绝对遵守吗?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在劳动合同中强行设置的霸王条款,基本上都属于无效条款。如果劳动者遭遇霸王条款,用人单位以此来约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拿起第二十六条法律武器,依法主张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劳动者的合法主张将会得到法律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支持。

二、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效,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第十九条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该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该约定无效。

三、合同中约定"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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