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可以自行约定吗

2020-11-1440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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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第七十五条不能约定。第六十三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第四十六条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第二条条、40条和41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所做的规定。其中,第39条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0条是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类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条件所做的规定;

第三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关协商解除合同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第八十条除不能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第九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第六十八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律规定的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

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解除条件的,即使约定了也属于无效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超出法律规定对解除合同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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