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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