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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正二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开发区张巷村民委员会、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案

2015-10-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13

束正二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开发区张巷村民委员会、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民诉申字第0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束正二。

  再审申请人束正二因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开发区张巷村民委员会、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诉终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束正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束正二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裁定无任何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束正二是村集体成员,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任何人无权剥夺其经营权;2、本案牵涉是一件事,却涉两种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是因修路,侵占了束正二的承包地,无论是拆迁还是土地承包,法院都应当受理;3、本案没有考虑承包户的生存权。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由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开发区张巷村民委员会、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

  2014年1月20日,束正二以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开发区张巷村民委员会、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0年1月15日,其与张巷村委会张北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2亩荒地种植蔬菜,承包期为15年,到2025年止,每年上交承包费400元。之后,束正二购买了地膜、钢管等材料共计26980元。经过几年努力,取得了经济效益。因建设高铁需要征用束正二的承包地,双方在商谈拆迁过程中,被告将束正二承包的大棚推掉,使承包的大棚无法种植,侵犯了束正二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经济开发区张巷村民委员会、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574328元等。

  丹阳市人民法院审查查明:2010年1月15日,束正二与丹阳市埤城镇张巷村委会张北村民小组签订一份协议,由该小组将其九菜沟荒地发包给束正二承包,期限自2010年至2025年,后高铁站前公路建设需要征用束正二承包的上述土地,束正二因而提起本案诉讼。

  丹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束正二的起诉不予受理。

  束正二不服原审裁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拆迁而产生的纠纷,被拆迁人束正二就拆迁事项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一、二审法定裁定对束正二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束正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束正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家祥

审判员  潘金芳

审判员  郭晓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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