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保珠与攀枝花市玉典电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申请案
聂保珠与攀枝花市玉典电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1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保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市玉典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俊功,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聂保珠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玉典电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聂保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 曦
代理审判员 宋 军
代理审判员 郭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骆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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