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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淮海与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2015-10-1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68

汪淮海与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淮海。

  委托代理人:张新生,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国萍,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汪淮海因与被申请人中轻海鸥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民终字第1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淮海申请再审称:汪淮海在海鸥公司干接毒工种满8年,符合55周岁退休条件,但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缺少工资单,而不给办理,这是海鸥公司造成的,汪淮海诉海鸥公司要求其承担支付退休工资责任,一、二审裁定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汪淮海1979年1月进入徐州合成洗衣粉厂工作。1984年2月该厂更名为徐州合成洗涤剂厂,后又依次更名为徐州合成洗涤剂总厂、徐州海鸥洗涤剂集团公司,1996年后经改制设立为徐州海鸥洗涤剂集团公司。1996年12月徐州海鸥洗涤剂集团公司与德国汉高集团公司合资兴办徐州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2010年德国汉高集团公司撤资,由中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德国汉高集团公司的股权,原徐州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更名为海鸥公司,海鸥公司的现任股东为徐州海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汪淮海于1997年4月1日与海鸥公司的前身徐州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1997年4月14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的工作为炊事员。2011年3月汪淮海与海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6月6日汪淮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海鸥公司补发退休工资,该委于2012年6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3年5月13日汪淮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海鸥公司为其补发2011年12月至今的退休工资。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符合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享受退休的相关待遇,但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符合退休条件以及劳动者退休后工资待遇的发放标准应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汪淮海诉请补发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的退休工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汪淮海的起诉。

  汪淮海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汪淮海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决海鸥公司补发退休工资。首先,汪淮海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领取退休工资的条件;其次,汪淮海是否符合年满55周岁的退休条件,应由有权机关作出认定,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故汪淮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汪淮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淮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勤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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