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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与周利朋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2015-10-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55


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与周利朋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森山昌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燕燕,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利朋。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江苏康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立,江苏康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维尔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周利朋自2010年6月27日入职深圳麦克维尔公司,在该公司工作1年多后,因周利朋隶属的麦克维尔集团总部业务调整,2011年11月底,周利朋与其他30多名员工从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被调至麦克维尔公司处工作,调任前麦克维尔公司承诺工龄可以延续。周利朋与麦克维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周利朋从事发泡线操作工工作。2013年9月18日,麦克维尔公司以周利朋在2013年9月17日在上班期间与同事王奇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鉴于其已与公司内部多次与同事发生口角,此次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纪律》规定为由,给予周利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给予案外人王奇解除用工关系处分。同日,麦克维尔公司人事向工会主席何世周、副主席张训超发送电子邮件,将周利朋、王奇的上述严重违纪行为及已构成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工会,并征询工会意见。工会副主席张训超当日回复“确认事情属实,同意按规定处理”。麦克维尔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为周利朋办理退工手续备案,周利朋于2013年10月21日签收领取了退工手续备案表。

  湖东派出所于2013年10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裁明:2013年9月18日9时35分,周利朋报警称,其在9月17日下午与同事王奇发生口角,后被王奇殴打,导致右手手指骨折。经公安机关调查,系王奇与周利朋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周利朋右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

  麦克维尔公司《内部纪律》第3.4.3第8项载明:员工吵闹、粗言秽语,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13项载明:员工存在殴打或故意伤害公司同事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经过麦克维尔公司工会组织的讨论。周利朋于2012年1月12日接受了包括内部纪律在内的规章制度培训。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周利朋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361.7元。

  同时查明:周利朋在法定期限内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要求麦克维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532.355元、2013年10月4日至25日期间未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损失5423元。该委于2013年12月6日裁决对周利朋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周利朋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周利朋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社保缴费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九龙医院门诊病历、退工证明、苏园劳仲案字(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通告、员工手册、培训记录、内部纪律民主程序、退工手续备案表及收条、通知工会电子邮件及回复、工会成立批复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至湖东派出所调取周利朋被故意伤害案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询问笔录、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周利朋在被询问“是谁先动手”时称“王奇先动手的,他先冲过来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摁在剪板台上,被我打开之后,他就冲过来,我们两个人是抱在一起互相打的,王奇就用拳头打我的”,在被询问“你有无还手打王奇”时称“有的,王奇掐住我的脖子的时候我用拳头打了他一拳,把他打开的,打到他左侧的头上。然后王奇冲过来打我的时候,我们两个人是抱在一起互相打的,我也用拳头打了王奇”。王奇在被询问事情经过时称“跟周利朋是同事,在工作过程中是搭档关系……我剪好两块板金给周利朋,但是周利朋只剪了一块,我就跟他说了一下一共有两块,但是周利朋就说我声音太大,跟他吼了,我就用手抓住他的衣领把他从机器旁边拉出来,然后我们两个人就抱在一起扭打,我用拳头打了周利朋两拳,周利朋用手抱住我的头,在我头上打了两拳,我就用手抓住周利朋的手,把他的手掰开”。2013年9月18日,周利朋收到王奇支付的2000元。周利朋伤情经鉴定因此次外伤致其右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致其双眼挫伤属于人体轻微伤范畴。

  原审原告周利朋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麦克维尔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532.35元、从2013年10月4日起至实际办理退工手续之日(2013年10月25日)止经济损失5423元(按246.5元/天);并由麦克维尔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麦克维尔公司称周利朋与另一员工发生口角、互相撕打,从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来看,周利朋与王奇关于事情发生经过基本一致,均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王奇先动手打周利朋,在此情况下,周利朋还手可视为防卫行为,且其因王奇殴打造成人体轻伤与轻微伤的结果,而其还手未对王奇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伤害,从情节轻重上来看也未超过受到伤害的程度。周利朋从主观意识方面并无挑衅殴打对方的故意,从客观行为方面也处于被动还击的地位,因此,麦克维尔公司仅凭两人相互扭打的过程即对周利朋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过于简单,有失公允。综上,麦克维尔公司对周利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周利朋支付赔偿金,按周利朋工作年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核算为37531.9元(5361.7×3.5×2)。对于周利朋主张经济损失,其并无证据证明已被其他单位录用,因麦克维尔公司未办理退工手续而被拒绝录用,故其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利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531.9元;二、驳回周利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麦克维尔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只要一方先动手,另一方还击就是所谓的“正当防卫”,就可以排除还击一方的遵规守法义务是不恰当的。虽然是王奇先动手打了被上诉人,但是被上诉人也积极实施了殴打王奇的行为。上诉人内部制度规定吵闹、粗言秽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任何时间内殴打或故意伤害公司同事,或在公司内殴打或故意伤害非同事的他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周利朋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周利朋及王奇的调查情况分析,可以认定是王奇首先动手打人,周利朋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还手,其主观意识方面,并无殴打王奇的故意,故周利朋的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周利朋因此次被打致其右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其双眼挫伤也属于人体轻微伤范畴,周利朋在此次事件中系被害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麦克维尔公司《内部纪律》规定:员工吵闹、粗言秽语,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员工存在殴打或故意伤害公司同事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麦克维尔公司认定周利朋的防卫行为违反上述公司制度,并对周利朋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显失公允,应予纠正。因此,麦克维尔公司对周利朋所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周利朋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麦克维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麦克维尔空调制冷(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立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芮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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