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玉见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东海县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关玉见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东海县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玉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东海县供电公司。
负责人:李世旭,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关玉见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电力公司东海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东海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玉见申请再审称:(一)关玉见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即与东海供电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东海供电公司不仅发放工作证,还多次颁发奖状,根据相关规定,关玉见应属于在编人员。(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东海供电公司应对关玉见实行同工同酬,关玉见要求补发生活费、办理各项保险等请求应予支持。(三)关玉见于2002年1月领取的4760元经济补偿金,只是东海供电公司对关玉见的部分补偿,关玉见其他追索劳动报酬及落实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查明:关玉见原系东海县洪庄镇电管站农村电工。2001年5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2001)64号文件转发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江苏省农村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招用工作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对未被招用的原乡镇电管站编外农电工一律辞退,农村供电所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根据其在原乡镇电管站的工作年限(可计算到2001年)确定,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2002年1月7日,关玉见从原东海县供电局领取了“编外超龄一次性补偿14年”4760元。
2012年3月,关玉见向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认为关玉见的申诉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于3月5日作出东劳人仲不字(2012)第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2年3月16日,关玉见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东海供电公司于2002年通知关玉见回家等候另行分配工作,至诉讼时未安排工作。请求判令东海供电公司:(一)支付关玉见退休前的生活费115200元(退休前的生活费自2002年计算至2012年3月,以后按农电站在编职工实际生活费标准支付至退休手续办结为止);(二)为关玉见补办五险一金及退休手续。
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关玉见曾作为洪庄镇的编外农村电工,因企业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编外人员的关玉见未被招用,东海供电公司已对关玉见进行了补偿。东海供电公司根据上级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对劳动用工进行改制,根据有关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012年5月23日,该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783号民事裁定:驳回关玉见的起诉。关玉见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关玉见等与东海供电公司之间的纠纷,系东海供电公司根据政府文件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关玉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关玉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周建会
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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