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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芳与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案

2015-11-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54


杨秀芳与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臣,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秀芳与被申请人大连松下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单位确实存在外语津贴;被申请人陈述的发放外语津贴的条件是不成立的,且申请人本身为大学本科毕业,通过了英语四级;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原审法院严重忽略外语津贴发放的客观意义,应当考虑申请自身的实际情况。

  本院认为:对于杨秀芳曾经调换过岗位的问题,被申请人并未提出过异议,一、二审法院已经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调换之后的岗位是否存在外语津贴一项以及什么样的资格才享有该津贴,该举证责任应当在被申请人单位,一、二审法院让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不当。

  综上,杨秀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建华

代理审判员  陈 晨

代理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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