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开荣与重庆凤凰电镀厂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案
何开荣与重庆凤凰电镀厂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开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凤凰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余世忠,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何开荣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凤凰电镀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开荣申请再审称:重庆凤凰电镀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资料打印费和诉讼费用大约在6000元,应由重庆凤凰电镀厂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何开荣年满六十周岁,并从2010年10月起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2010年10月后何开荣虽仍在重庆凤凰电镀厂工作,但其与重庆凤凰电镀厂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不是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何开荣对其与重庆凤凰电镀厂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错误,导致其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由于何开荣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按照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其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资料打印费和诉讼费用均应由自己负担。
综上,何开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开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敖宇波
代理审判员俞开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屠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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