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君与通化县鑫源石膏有限公司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冯君与通化县鑫源石膏有限公司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县鑫源石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佩,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军泽,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冯君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县鑫源石膏有限公司、通化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冯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志义
代理审判员 王鹏才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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