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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能“加没了”劳动者权益

2015-08-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941
     “互联网+”企业和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原来不曾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美容、洗车、出行服务……有记者在京走访调查多家企业发现,不同类型、定位的“互联网+”公司,对劳动者管理方式各有不同,有些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但几乎无一例外的是,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创办“互联网+”企业相当于是一种创业,而加入“互联网+”企业,从事和传统的职业完全不一样的工作,则相当于一种创新。这不但符合国家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而且也向社会和消费者提供了以前从来没用过的产品或服务,算得上双赢。
     不过让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关于“互联网+”企业和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原来不曾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记者的调查发现,不管是美容、洗车还是餐饮、代驾等行业领域的“互联网+”企业,站在公司的角度,他们都觉得自己和劳动者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双方签订的也是一种“合作协议”,所以自然不会帮劳动者购买各种保险,甚至连薪资待遇也可以随意调整。
     但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他们认为不管自己是上门给客户做美容,还是上门给客户炒菜做饭,都是接受公司的委派。而且在没有派单的时候,也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实行打卡报到制度,所以双方应该是雇佣关系,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由公司帮自己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当双方就这些问题协商不下的时候,只能申请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甚至是对薄公堂。
     认定劳动者是不是企业的雇员,主要是看企业是否对劳动者采取了打卡考核管理制度,是否按月发放酬薪等。从这个角度来看,以上提到的这些“互联网+”企业和他们的劳动者,已经满足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可以看作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且,从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和劳动性质上来看,显然也不属于“暂时性、辅助性、临时性”的“三性”劳务派遣岗位。
     现在的一个问题是,“互联网+”企业的劳动管理,和传统的企业确实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既导致了国家在法律监管上的空白,同时也成为一些企业规避自己责任的借口,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自然还是那些“身份不明”的劳动者,尤其是当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客户和劳动者的权益都将很难得到保障。
     不管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互联网+”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我们都希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寄希望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改变目前法律监管上的空白,把“互联网+”企业和他们的劳动者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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