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务纠纷申请仲裁时,依谁为主体?

2015-07-251444 人看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应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务派遣工工亡赔偿的计算。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

  • 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的计算?

    答: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amp;he

  •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时,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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