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289号文“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发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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