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因员工超生而解除劳动合同唯一能套用的是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本人认为就算按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满足:
1、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超生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途径依法制定且向员工公示;
2、公司掌握员工超生的证据,一般的做法是,要求疑似超生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其不能提供且无正当理由,则可推定其属超生。
如以上两条件满足,公司才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上述规定,且不论员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或者浦乳期,公司均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超生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该法有关产假期间待遇的规定是不适用于超生女职工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而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家法层面对此目前还未见明确规定。因此,本人认为,对于超生女职工应当给与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可以停止其公司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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