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一样?

2015-10-3015519 人看过

HR法律网:《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社会保险制度未改革前,这部分费用(包括离休、退休费、医疗福利费以及离休、退休人员依法应得到的其他费用等)由同级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的这部分费用也由同级财政支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险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县级以上 工会离退休人员也按相同比例由个人承担。这条规定有利于稳定工会干部队伍,调动工会干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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