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新形势下省政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生存权,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这不仅关系到我省35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解除其家庭的后顾之忧,而且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能有力促进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而且加强了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使残疾人就业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地税、财政、残联、银行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到依法行政;各用人单位做到依法缴纳。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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