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代通知金是怎么判断的?
HR法律网:如果按严格条件的话,口头通知不能算,因为无法确切日期,并且你不承认的话,他就无法证明通知过;书面通知的话要有签名,才有证明力;邮件的话,你说你没看到邮件他也没法证明。
一般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纳税?
HR法律网: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
可以同时要求2倍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吗?
HR法律网:你提到的情形,实际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适用问题。用人单位在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三种类型的劳动者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前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