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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在原因上或许有如下区别:
解聘可能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于是单位解聘劳动者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等。
开除基本上是由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可以看出,于解聘,劳动者多半没有主观“恶意”,而是由于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开除,是因为劳动者有主观过错,用人单位遂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权利。
于是,导致的结果不一样:
解聘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开除的,则不需要支付经
济补偿金。当然,上述论断,都是建立在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解聘』或者『开除』的定
义,且合法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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