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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明与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09-3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14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申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新明。
  委托代理人:陈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厦门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瑞意、于永波,职员。
  再审申请人赵新明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树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55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新明申请再审称:赵新明于2012年5月30日在厦门树鑫公司承包的海沧滨湖污水泵提升站做工受伤,2013年10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8月15日赵新明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3)1003号裁决书,裁决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医疗费等项目由社保部门理赔,后厦门树鑫公司知道社保部门不能理赔,故于2013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原审认为裁决书中注明的社保部门理赔项目可以理赔,故组织双方调解,并出具(2013)思民初字第15526号民事调解书,其中注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医疗费等项目由厦门树鑫公司配合赵新明至社保部门理赔。现因(2013)思民初字第15526号民事调解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导致调解书无法履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3)思民初字第1552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各项损失及待遇192572.7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0000元,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132572.7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厦门树鑫公司称:赵新明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赵新明向本院申请再审其与厦门树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新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晓文
审 判 员  黄 毅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佩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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