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余兰与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余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侍卫军,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陈余兰因与被申请人灌云县小伊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小伊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余兰申请再审称:其丈夫姚奎是小伊卫生院退休职工。姚奎在小伊卫生院工作、退休、直至死亡,与小伊卫生院已形成劳动关系。姚奎虽出身于农民家庭,但工作期间已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是正式工。其在小伊卫生院领取固定工资,退休后领取退休工资。其虽做过“四统一”医生,但后来已转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判决认定姚奎是乡村医生、聘用人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余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小伊卫生院于一审中提交2005年5月12日卫生系统“四统一”二道线人员工资变动表,以证明姚奎身份属于“四统一”二道线人员。该工资变动表经灌云县卫生局加盖工资审核章确认,姚奎名列其中,陈余兰庭审质证时也不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其现提出的姚奎户口变动情况、工资情况等,均不足以推翻该证据的证明力。原判决据此认定姚奎为卫生系统“四统一”二道线人员并无不当,姚奎属于小伊卫生院聘用的乡村医生,其虽在小伊卫生院工作多年,但仍非该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其人员性质不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故陈余兰诉请小伊卫生院给付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余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余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武 孙
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
代理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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