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洲与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银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善友,该公司院长。
再审申请人张银洲因与被申请人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银洲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张银洲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银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银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 涛
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
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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