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军与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广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世军,系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进中。
委托代理人:陈昕,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朱广军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广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给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1000元,承诺书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朱广军的再审申请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朱广军自1990年10月起在乌鲁木齐市东山公墓从事挖坟、迁坟等工作。1994年6月20日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处接管东山公墓。2006年7月6日乌鲁木齐市市殡葬管理处更名为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未给朱广军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7月10日朱广军因支付退休金事宜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朱广军在仲裁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下,朱广军于2013年11月15日向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出具承诺书,并与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就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养老金及医疗补助金等已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原审认为,朱广军与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在处理养老金及今后医疗费纠纷案件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且,从朱广军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来看,朱广军承诺今后与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解除一切关系,不再追究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任何法律责任。朱广军称,该承诺书是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但其对此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审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朱广军对其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事由。
综上,朱广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广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库西塔尔
代理审判员 赵 亚 丽
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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