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建威与沈阳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种建威。
委托代理人:种立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邮政局。
负责人:刘玉良,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种建威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种建威申请再审称:国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种建威在沈阳市邮政局工作了十几年,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种建威提出的“国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种建威在沈阳市邮政局工作了十几年,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经查,种建威因病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病休手续,其各项社会保险一直由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其缴纳并为其发放困难补助,且种建威认可其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种建威并不属于上述人员,故其与沈阳市邮政局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调整。
综上,种建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种建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孟凡永
代理审判员吴丹华
代理审判员邓宇喆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璐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傅强。 委托代理人:张殿华,系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系辽宁泽
胡春雨与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6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春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皖民申字第00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华。 委托代理人:胡守年。系张永华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4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威英博(大连)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皖民申字第00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云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市吉兴家建材有限公司。 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