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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坡与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2015-12-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6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3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红坡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红坡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已经认定安装工程公司单方与李红坡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但并没有判决安装工程公司对李红坡进行任何有实际意义的补助,仅是要求安装工程公司为李红坡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2、安装工程公司的行为明显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李红坡支付经济赔偿金,并赔偿李红坡的损失。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已经认定安装工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李红坡与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而李红坡自2011年3月后未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动,二审判决安装工程公司应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付李红坡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红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八十九条的规定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本案中,二审认定安装工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李红坡与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故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李红坡主张由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缺少法律依据。
综上,李红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红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英春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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