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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周与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2-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1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文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振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探宝,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史文周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文周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裁定依据的《关于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改制总体方案的请示》、《关于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产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和《确认书》,只能认定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来,不能认定争议的补偿金是国企改制遗留问题。(二)争议的补偿金不是因国企改制产生,而是因改制后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产生的。(三)本案是股份制企业与员工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使是国企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是:(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的企业改制系由政府主导的国企改制,而不是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二)承载国企改制实施方案的《产权转让合同》在2004年11月9日才依法生效,直到2005年9月9日才进行变更企业类型的工商登记。因此,史文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国企改制方案实施期间。补偿金源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由此引发的补偿金争议,属于国企改制的遗留问题。(三)《深圳市勘察测绘院国企改革员工补偿安置自主选择申请表》第2栏第3款约定:选择自谋职业员工的补偿金安置费在一年内付清。由此可见,在等待付清补偿金的一年内不计发补偿金。(四)史文周除获得补偿金安置费外,改制后的企业每月还发放1200元生活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这项补偿利益远远超过其诉请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数额。综上,史文周起诉的事项是政府主导的国企改制所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驳回史文周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产生的纠纷是属于国企改制遗留问题还是属于劳动争议受理案件范围。双方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改制总体方案的请示》、《关于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和《产权转让合同》证明,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改制是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深圳市勘察测绘院与史文周于2004年11月30日签订的《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改制员工补偿及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中说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深圳市勘察测绘院给予史文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91014.63元。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协议书》中说明,根据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规定和经职代会通过的、上级批准的企业改制员工补偿方案,深圳市勘察测绘院对史文周进行经济补偿安置的同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上述事实表明,史文周与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前身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纠纷,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史文周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关于“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史文周认为原审法院应予受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史文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文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詹伟雄
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
代理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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