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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燕与泰安保洁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2-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95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芦燕。
委托代理人:金光洋。
委托代理人:阴泉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泰安保洁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芦燕因与被申请人泰安保洁环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泰高新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芦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尹衍春
审判员卢宗国
审判员冯小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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