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子技术研究所与王文利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2-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35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14)陕立民申字第00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电子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杨永辉,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冬。
委托代理人:陈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利。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电子技术研究所因与被申请人王文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陕西省电子技术研究所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省电子技术研究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省电子技术研究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存才
代理审判员:杨成会
代理审判员:张树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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