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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与赵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2-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3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
负责人:王春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述利,哈尔滨市道外区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符丽丽,哈尔滨市道外区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平。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赵平所诉主体不适格。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原名称是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其与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装卸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企业。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装卸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赵平是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装卸队的职工,其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应由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装卸队支付,原判决由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调取的工商档案材料以及赵平提供的《职工考核登记表》、《工作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据证实,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的前身为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赵平系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职工,与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存在劳动关系。原判决认定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有义务为赵平缴纳依法应由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未为赵平缴纳应由其缴纳的费用,赵平自行足额缴纳了全部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故原审判决由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返还赵平其应承担的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无不当。因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哈尔滨市运输公司汽车二场装卸队是独立企业法人,故判决由其承担本案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返还责任适当,其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审判员  白 捷
代理审判员  张伟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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