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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后的赔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同地方的规定不同,不同法院的具体实践也不同,我个人认为,离退休职工在聘用单位工作是劳务关系,其因工受伤不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
另外,劳动部《关于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2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等7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按本单位人员待遇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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