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60日仲裁时效抗辩拒付不予支持是什么意思?

2015-10-30495 人看过

 HR法律网: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劳动还是劳动者谋生和维持家庭生活来源的基本

 
手段,工资既是一个社会分配问题,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费,关系社会和谐,也
 
反映出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解
 
释(二)》第二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六十日仲裁
 
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出这一解释的依据是,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也
 
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
 
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
 
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而且现阶段社会就业形势严峻,要求劳动者既要运用
 
法律救济手段解决工资问题,又要保住“饭碗”,显然也不合情理,因此,对拖欠工资
 
的时效保护要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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