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团队律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
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因此,按照2013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2085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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