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是核算企业已经支出
、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
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由此可见,“长期待摊费用”
科目核算的是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所有筹建期间所
发生的费用,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就属于一
次性摊销,摊销期限并未超过1年,但其却规定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核
算,这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相矛盾。这可能是因为延续了原来的会计制
度对开办费用的摊销期不少于5年而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规定造成的。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既然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
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就应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或单设“开办费”一级
科目进行核算,而不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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