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 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支付 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 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 资。
而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可以不执行上述 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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