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在给我下终止合同通知书,除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外,是否还应给我一个 月的代通知金?

2015-11-29693 人看过

 HR法律网: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做

 
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有没有给你下终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经视为你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
 
系已经终止。
而对你进行的补偿则根据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实际操作中,用工单位能不钻这一条漏洞的--即用人单位未继续提出续约,劳动者不同
 
意的。
补偿的标准是: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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