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要到2014年才结束,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现在公司说我业务做得不好,要提前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书面

2015-11-301047 人看过

 HR法律网:仅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构成应当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但未通知的,可以在结算尚欠劳动报酬时一并支付代通知金即可。
  个人建议,如果你现在感觉的确在这个公司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属于单位提出解除,双方达成协议的话,公司依旧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部分补偿半个月工资。仅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构成应当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但未通知的,可以在结算尚欠劳动报酬时一并支付代通知金即可。
  个人建议,如果你现在感觉的确在这个公司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属于单位提出解除,双方达成协议的话,公司依旧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部分补偿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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